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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攫取资金的正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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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09: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刊头。

既然公司在法律上系一单独的「法人」,与您个人是各自不同的报税主体。您必须循下列之合法途径由公司攫取资金到您个人的手上。 

一、由公司合理的取得资金 

‧股息(dividends)

股息是将公司之税后盈余分派给股东。在公司并不能抵减费用。股息到了您的手中,视股息是属于符合条件(eligible)或不符合条件(ineligible)而分别垫高38%或18%,作为应课税所得,并分别得以抵减垫高后应课税股息的15%或11.017%的股息税务减免。

若公司赚取之所得,先付公司所得税,然后将税后之盈余分派到您的手中作为股息,合併公司税及个人税之效果就犹如您个人直接赚取该所得且直接付个人税的效果几乎是一样的,这就是所谓之「整合」(integration)或两税合一之税法原理。 

‧薪资 

当公司发薪资给您,在公司的一面作为一种用人费用可以抵减;从您个人的一面则作为薪资所得,纳入收入。如果公司将所赚的盈余完全发给您当作薪资,在税务的效果上,与您不设公司,直接自己赚营利所得,效果上并无差异。

虽然当公司的盈余很丰裕时,您的薪资可能变得很高。但一般在税务局的立场您既是公司的负责人、企业主,原则上,发给您的薪资再高,通常也不会被认为不合理。因为公司的获利,主要要归功于您个人之专长及努力。当然您拿到的薪水,在您个人的一面是需要缴税的。 

在薪资的支付方法上,您可以平常每月发一个底薪,到年底结算之后,再加上红利(bons)。要提醒您的是:红利与平常的底薪都一样是薪资类所得,个人税方面并无差异。一般来说,在您个人的一面,唯有在实际收到薪资时,方才纳入该年度之个人所得;而在公司的一面,可以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宣布将要发薪水或红利,即使在年底时该薪水或红利仅是应计而要到年度以后之次年才实际发给,仍算是当年度的费用,可以抵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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