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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多倫多合伙買物業重建後同住一屋 業權爭拗朋友變仇家互告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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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報 2023.12.04

有爭議的物業位於維多利公園路。(谷歌地圖)

【明報專訊】由有通財之義的朋友變成同一屋簷下的仇家,方艷(YAN FANG,音譯)與尹惠俊(HUI JUN YIN,音譯)把彼此間的糾紛鬧上法庭,聲稱遭到對方的虐待。

兩方各執一詞,法官要另行安排進行一次簡短審訊,以判斷這兩人到底誰是誰非。

方艷(YAN FANG,音譯)聲稱,她與尹惠俊(HUI JUN YIN,音譯)兩人合伙,在多市北約克社區維多利公園路近雪柏路路段,購買了2652號的物業進行翻新重建。

按照兩人間的約定,方艷出資購買該物業並承擔翻建開發成本的50%,因此擁有該物業50%的實益權益。如今該物業已翻新完畢,自2019年6月起,她與9歲的兒子一直居住在該物業中,而尹惠俊也住在其中。

雖然方艷聲稱自己擁有該物業的一半業權,但官方文件卻顯示,尹惠俊是該物業目前唯一的登記業主。如今方艷控告稱,尹惠俊違反了雙方的協議,將該物業進行按揭。

對於方艷的控告,尹惠俊表示﹐方艷並不是他的合伙人,只不過方艷的確有向他提供過一些資金,但這些資金都是以貸款的方式來提供,且數額少於方艷本人所說的那麼多,因此方艷並不會因此對該物業擁有任何財產權益。

尹惠俊要求對方艷所提供資金的數額進行會計審核。

如今方、尹兩人已經反目成仇,但偏偏都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兩人之間的矛盾相當尖銳。尹惠俊一直試圖將方艷趕出該物業,聲稱方艷作為房客卻沒有交租金。兩人的爭執不斷升級,甚至還驚動了警察,因為雙方互相指控遭到對方虐待。

方艷如今告上法庭,希望法官能有一個判決明確她的業主地位,證實雙方曾簽訂合伙協議,並且她還擁有該物業50%的實益所有權權益或損害賠償。

她還想尋求永久禁制令,禁止尹惠俊干擾她對該物業的使用和享有。尹惠俊澤對此提出異議,表示方艷的指控都是虛假的,方艷通過報假警來糾纏和恐嚇他,迫使他屈服於方艷的要求。

法官認為,雙方各執一詞,需要進行一天的簡短審訊,檢視雙方提交的證據;評估各自的可信度;從證據中得出合理的推論,以確定到底是尹惠俊毆打了方艷,還是方艷報假警。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憑中文通訊判屬合資非借款

2025.10.20 明報


案情透露,尹與方簽訂一項協議,在多倫多市士嘉堡區購買一處房產,進行翻修後出租給學生以謀利。(網上圖片)

兩名華裔,一方姓尹(音譯:Yin),另一方是姓方(音譯:Fang)的女子,在多市合伙投資購房翻新出租予學生賺錢,但事後尹某翻臉稱,大家「不是合伙而是借貸關係」,所以物業業主並無姓方的名字。方某將尹某告上法庭,法官憑藉原、被告最初的協議判尹某敗訴,尹某不服提出上訴,指初審法官對雙方通訊時的中文通訊作出不當解釋,但被上訴庭3位法官直截了當駁回。

案情透露,尹與方簽訂一項協議,在多倫多市士嘉堡區購買一處房產,進行翻修後出租給學生以謀利。雙方都為這處房產的收購及之後的裝修出錢,但最終房產的業主名單上只有尹某的名字而沒有方某之名。對此﹐尹某稱,方某是借錢給他,兩人之間並非合伙投資關係。

業主僅一人名 合資借錢起爭議

雙方的協議是同意在房產上進行一筆50萬元的按揭貸款,但尹某先私底下申請到80萬元的按揭貸款,後來又增至超過100萬元。目前來自加拿大皇家銀行(Royal Bank)的最新按揭貸款尚未解除。

當施工工作基本完成後,方某與其兒子遷入該物業居住,而尹某卻跑來試圖驅逐這對母子,聲稱方某只是租客,沒有任何業權。方某則指稱,買房和裝修都有她出錢,怎麼可能沒有業權?她認為尹某是在無理取鬧,為逼她遷離該物業,甚至不惜作出騷擾和襲擊。

方某於是將尹某告上法院,申請簡易審判,包括:確認雙方存在合伙協議;確立方某對該物業的業權;認定尹某未經其同意擅自將物業按揭所造成的債務,應由尹某單獨承擔;還要對尹某作出永久禁令,禁止尹某騷擾她或干擾其對物業的使用權;最後尹某還需賠償方某的經濟損失。

尹某進行反訴,提出方某只是借出款項而非合伙投資;身分只是該物業的租客而非業主;方某對該物業業權的誹謗所造成的損失,需作賠償;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無效,因為第三名合伙人——尹某的姐姐——並未簽字。尹某還否認曾襲擊方某,聲稱那是方某報假警,以此來對他作騷擾和恐嚇。

初審法官依據雙方簽署的最初協議斷案,認定「雙方確實訂立了有效的合伙協議」,這一點毋庸置疑。至於尹某聲稱「方某只是借出款項,並未預期獲得房產業權」的說法缺乏可信度,而且已經被書面證據、包括雙方的短訊紀錄所推翻,尹某並違反合伙協議,包括擅自將房產按揭金額提高至超出雙方約定的數額。

最後﹐初審法官裁定尹某存在騷擾及暴力行為(包括身體攻擊);而方某通過推定信託(resulting trust)擁有爭議物業50%的業權;並禁止尹某干擾方某對房產的使用和享受。

尹某就初審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認為自己「在程序公正與自然正義方面受到剝奪,初審法官輕易認定尹某襲擊方某,且對雙方的短訊內容作不當解釋。」

但上訴庭的3位法官仔細研判了相關材料後,認為初審法官的判決毫無問題。首先﹐初審法官是舉行了一次小型審理,聽取雙方現場證詞,全面審查過證據才認定尹某確實襲擊了方某,並隨之做出禁令。這不意味着法官有預先判斷或對上訴人存有偏見。

原審法官無犯錯 上訴失敗

其次﹐初審法官審核的雙方通訊記錄寫的是中文,在閱讀英文翻譯時,法官「有權對譯文作出合理推論,幫助自己在整體語境下理解短信內容。尹某也無法證明初審法官的這一做法存在明顯且實質性的錯誤。如果尹某對短信翻譯存有異議,本可在初審時就提交其他譯文,但他未如此做。因此上訴庭無任何理由干預初審法官的裁定。」

相反,尹某在初審時的說法都沒有證據佐證,並與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雙方短訊內容都相矛盾,初審法官不予採信自然很合理。因此裁定尹某不得干擾方某的生活,最後尹某的上訴被駁回,方某還獲得1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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