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0 明報

案情透露,尹與方簽訂一項協議,在多倫多市士嘉堡區購買一處房產,進行翻修後出租給學生以謀利。(網上圖片)
兩名華裔,一方姓尹(音譯:Yin),另一方是姓方(音譯:Fang)的女子,在多市合伙投資購房翻新出租予學生賺錢,但事後尹某翻臉稱,大家「不是合伙而是借貸關係」,所以物業業主並無姓方的名字。方某將尹某告上法庭,法官憑藉原、被告最初的協議判尹某敗訴,尹某不服提出上訴,指初審法官對雙方通訊時的中文通訊作出不當解釋,但被上訴庭3位法官直截了當駁回。
案情透露,尹與方簽訂一項協議,在多倫多市士嘉堡區購買一處房產,進行翻修後出租給學生以謀利。雙方都為這處房產的收購及之後的裝修出錢,但最終房產的業主名單上只有尹某的名字而沒有方某之名。對此﹐尹某稱,方某是借錢給他,兩人之間並非合伙投資關係。
業主僅一人名 合資借錢起爭議
雙方的協議是同意在房產上進行一筆50萬元的按揭貸款,但尹某先私底下申請到80萬元的按揭貸款,後來又增至超過100萬元。目前來自加拿大皇家銀行(Royal Bank)的最新按揭貸款尚未解除。
當施工工作基本完成後,方某與其兒子遷入該物業居住,而尹某卻跑來試圖驅逐這對母子,聲稱方某只是租客,沒有任何業權。方某則指稱,買房和裝修都有她出錢,怎麼可能沒有業權?她認為尹某是在無理取鬧,為逼她遷離該物業,甚至不惜作出騷擾和襲擊。
方某於是將尹某告上法院,申請簡易審判,包括:確認雙方存在合伙協議;確立方某對該物業的業權;認定尹某未經其同意擅自將物業按揭所造成的債務,應由尹某單獨承擔;還要對尹某作出永久禁令,禁止尹某騷擾她或干擾其對物業的使用權;最後尹某還需賠償方某的經濟損失。
尹某進行反訴,提出方某只是借出款項而非合伙投資;身分只是該物業的租客而非業主;方某對該物業業權的誹謗所造成的損失,需作賠償;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無效,因為第三名合伙人——尹某的姐姐——並未簽字。尹某還否認曾襲擊方某,聲稱那是方某報假警,以此來對他作騷擾和恐嚇。
初審法官依據雙方簽署的最初協議斷案,認定「雙方確實訂立了有效的合伙協議」,這一點毋庸置疑。至於尹某聲稱「方某只是借出款項,並未預期獲得房產業權」的說法缺乏可信度,而且已經被書面證據、包括雙方的短訊紀錄所推翻,尹某並違反合伙協議,包括擅自將房產按揭金額提高至超出雙方約定的數額。
最後﹐初審法官裁定尹某存在騷擾及暴力行為(包括身體攻擊);而方某通過推定信託(resulting trust)擁有爭議物業50%的業權;並禁止尹某干擾方某對房產的使用和享受。
尹某就初審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認為自己「在程序公正與自然正義方面受到剝奪,初審法官輕易認定尹某襲擊方某,且對雙方的短訊內容作不當解釋。」
但上訴庭的3位法官仔細研判了相關材料後,認為初審法官的判決毫無問題。首先﹐初審法官是舉行了一次小型審理,聽取雙方現場證詞,全面審查過證據才認定尹某確實襲擊了方某,並隨之做出禁令。這不意味着法官有預先判斷或對上訴人存有偏見。
原審法官無犯錯 上訴失敗
其次﹐初審法官審核的雙方通訊記錄寫的是中文,在閱讀英文翻譯時,法官「有權對譯文作出合理推論,幫助自己在整體語境下理解短信內容。尹某也無法證明初審法官的這一做法存在明顯且實質性的錯誤。如果尹某對短信翻譯存有異議,本可在初審時就提交其他譯文,但他未如此做。因此上訴庭無任何理由干預初審法官的裁定。」
相反,尹某在初審時的說法都沒有證據佐證,並與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雙方短訊內容都相矛盾,初審法官不予採信自然很合理。因此裁定尹某不得干擾方某的生活,最後尹某的上訴被駁回,方某還獲得1萬元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