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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梁芷华 杀婴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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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8: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8岁华裔女子梁芷华(Sarah Jee Wah Leung,音译)涉嫌杀害两初生婴儿命案,陪审团经过五天冗长的讨论,10日晚间达成判决,梁芷华遭两项「杀婴罪」(infanticide)定罪。

12人组成的陪审团自5日傍晚开始展开审议(deliberation),10日晚间终于达成决定,梁芷华分别遭两项「杀婴罪」定罪。梁芷华听到判决后开始哭泣,坐在旁听席的母亲也情绪激动,但父亲并未出席聆听判决。梁芷华丈夫的表情则是比较镇定。

梁芷华被控两项二级谋杀罪名,陪审团可考量为无罪、杀婴罪、误杀罪(manslaughter)或谋杀罪(murder),而且必须所有成员一致同意罪名。

根据加国刑法,杀婴罪的定义是,母亲因有意或疏失导致不足12个月大婴儿死亡,是因为尚未从生产分娩的影响中完全康復,甚至造成心态或精神错乱,最高刑期五年。

辩方律师弗勒(Richard Fowler)先前央求陪审团考量梁芷华的家庭背景与生产时的心里状况,他说,梁芷华被困在两个浑然不同的世界之间,又说梁芷华在心理与精神状态极度不安的状态下产下两婴,「她犯下的是无意的杀婴罪,而不是有意杀婴的二级谋杀罪。」

梁芷华涉嫌在2009年4月与2010年3月,先后在住家厕所马桶生下两名婴儿,第一名婴儿被放入塑胶袋弃置住家外遭父亲发现;第二名婴儿则被弃置在垃圾桶,可能沦落掩埋场,婴尸从未寻获,她因此被控两项二级谋杀罪名。双亲曾作证说,从未发现女儿有怀孕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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