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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查网路用户隐私 需搜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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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08: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加拿大宪法保障国人的网上隐私权。(Getty照片)

联邦最高法院13日裁决,警方在调查期间,如果想要向电讯服务商了解其订户的身分,必须预先向法院申请搜查状。这项裁决确认了加拿大人的网路隐私权,因此具有重大意义。

这项以八比零作出的裁决,源于一名被控儿童色情材料罪的沙斯卡其旺男子提出的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决确认的是,当加拿大人在电脑网路上浏览时,他们有权保密身分。

沙斯卡其旺警方是在调查一名涉嫌拥有和散发儿童色情材料的19岁男子前,在未从法院取得搜查状前,便利用他的IP地址,从他的电讯服务商那里取得进一步的资讯。该男子的律师据此提出,警方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当事人宪法权利。

这项最高法院的判词强调,加拿大人权宪章第八章保障加拿大人不受非法搜查和查没的权利,警方因此有义务保护电讯商订户的隐私。

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对联邦保守党政府的反网路霸凌法案具有潜在影响,为哈珀政府再度与最高法院发生争执铺平道路,因为保守党政府试图把遭否决的C-30号法案内容,偷偷塞进C-13法案内,而那些内容显然与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相牴触。联邦法务部表示将研究最高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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