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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日本"集体自卫权"禁止与解禁到底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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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05: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谓集体自卫权?
所谓集体自卫权,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简而言之,即一个联盟所有成员在其中一个成员遭受攻击时进行相互武装援助。联合国宪章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约”和“华约”的法律基础。
日本对集体自卫权的“禁止”来自哪儿?
《联合国宪章》、《旧金山和约》和《日美安全条约》都确认了日本在国际法上保有集体自卫权。可见,日本“集体自卫权”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国际法,而在于其国内法和国内政治。日本在二战中战败后,制定的“和平宪法”最大特色,就在于其规定日本“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和“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宪法对内具有优于国际法的地位,日本政府对上述逻辑进行解释的结果就是本国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这种“政府解释”,在规范战后日本安全战略的诸因素中占有核心地位。上述“政府解释”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在论争中清晰化的过程。
第一次政府解释
二战后,日本国内反战思潮高涨,国际也十分关注其军事力量复活的问题。在这一氛围下,1946年“和平宪法”出炉,时任首相吉田茂起初把宪法第九条解释为日本连“自卫权”也已放弃。他指出,当年的军事扩张正是在“自卫权”名目下进行的。随着冷战开始以及美国对日政策由惩处转向扶植,吉田改称宪法只放弃了对外战争,没有否认“自卫权”。朝鲜战争后,日本在美国要求下走上了重新武装的道路。1954年7月,“自卫队”成立。“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问题随之渐现于国内政治的议事日程中。1954年4月,在审议“防卫二法”的国会上,法制局就“行使自卫权的三项条件”作了定义:(1)存在现实侵害;(2)没有其他排除手段;(3)为了实行最低必要限度的防御而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还通过了“关于自卫队不向海外出动的决议”。从50年代到60年代,协助美军行使 “集体自卫权”的核心内涵通常会被认为等于“向海外派兵”,反对派兵在很大程度上等于反对行使集体自卫权。6月,外务省在国会就“集体自卫权的定义和自卫权行使界限”进行答辩时,以上述“三项条件”为依据表明“宪法不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这被认为是日本政府在议会答辩中首次直接言及宪法禁行集体自卫权问题。 12月,鸠山内阁对宪法与自卫队、自卫权的关系提出了宪法并未否定自卫权以及自卫队并不违宪的新解释。 至此,以承认拥有“个别自卫权”但否定除此以外的“交战权”为基本理念的日本安全战略初步成型。
第二次政府解释
日本关于行使集体自卫权违背宪法的“政府解释”,于1964年佐藤荣作内阁成立后进一步明确,1972年田中角荣内阁成立后完全形成。同年10月,日本政府在众议院对“集体自卫权”做了如下统一解释:“主权国家都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日本当然也不例外。政府的立场是日本虽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其行使超出自卫的界限,因而不能被允许。”这是日本政府就集体自卫权问题第一次提出的统一见解。在这个时期,“行使武力”与“行使武力一体化”取代此前的“向海外派兵”,被作为行使集体自卫权的主要象征。
第三次政府解释
在美苏“新冷战”时期,日本决策层对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解释有所松动,日本政府在“1972年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国既然是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当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对宪法第九条所容许的自卫权的行使,则解释为应仅限于守卫我国所需的最低限度范围之内。而行使集体自卫权是超出这一范围的,因此政府认为宪法是不容许的。”这一解释成为日本内阁迄今为止对集体自卫权问题的“政府解释”,也成为至今影响日本安保政策走向的约束性口径。
日本执政势力对突破集体自卫权的努力
1960 年日美安全条约修订之际。这主要与其中的“远东条款”有关,即“美军为维护远东和平和安全而使用日本基地、自卫队阻止对驻日美军基地的攻击”是否行使集体自卫权、会否卷入美方战争的“卷入论”问题。岸信介内阁最终将此统一解释为是行使个别自卫权,其理由是:攻击驻日美军基地必定要侵犯日本的领海领空,可以用发动个别自卫权的形式加以阻止。
1983年中曾根宣称日美为“命运共同体”“日本是不沉的航空母舰”。日本决策层对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解释有所松动,逐渐以扩大个别自卫权适用范围的方式来事实上行使集体自卫权。如日本的陆海空自卫队逐渐开始对美联合军事演习。
冷战结束后,自卫队开始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旗帜下跨出国门,1991年日本扫雷艇开进波斯湾,1992年维和部队进驻柬埔寨。有关议论也随之增多。海湾战争时期,自民党干事长小泽一郎竭力主张修改对宪法的解释,声言根据联合国决议协助并参加多国部队并不涉及行使集体自卫权。
90年代中期,在美国的推动下日美同盟“再定义”进程,使同盟形态向由美国保卫日本转向美日“双向”军事合作,为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创造了条件。双方于1997年制定了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新指针”规定了日本在亚太地区对美军行动的“后方地区支援”。此可见,自卫队在本土未受到武力攻击情况下的“周边地区”与美军共同作战、参与地区冲突,某种程度突破不得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原则。
1999年,小泽率自由党与自民党组建联合政权后,又开始主张日本即使不修宪也拥有“集体自卫权”。
2000 年,小渊首相的咨询机构提出《21世纪日本的构想》,建议日本政府就“包括宪法和集体自卫权在内的安全问题开展国民议论”同年,在自民党推动下,参众两院均设立“宪法调查会”,“讨论修宪”提上日程。在自民党同年4月提出的修宪草案中,删除了第九条不允许拥有军事力量和交战权的内容,明文规定日本拥有陆、海、空军及其他组织,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
2001年,小泉在上台后不久的即提出重新审视集体自卫权问题,在其执政后期则直接着手推动修宪。
2001年,在旧金山讲和会议50周年纪念庆典上,宫泽作为惟一在世的当时会议的出席者发表讲话,提出了应该允许行使部分集体自卫权的主张,成为留给21世纪日美关系的遗言
2005年,日本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公布了修宪《最终报告书》,结束了“论宪”阶段。该报告书在对第九条的修改上有了重大突破,尽管在坚持其第一款“放弃战争”上达成共识,但多数意见赞成修改其第二款,使其允许日本在海外行使武力和集体自卫权。
2005年11月,自民党在纪念成立50周年时正式提出“新宪法草案”,其中维持现行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内容暂时不变,而将第二款内容删改为:保持以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的自卫军;自卫军可以从事“国际活动”、在海外行使武力并“拥有集体自卫权”。
2006年5月,美日发表《世界中的日美同盟》联合宣言。在美国的支持下,美日军事同盟正式踏上“全球化”路线,其适用范围从此前的远东、亚太扩张到了全世界。
2006年9月,安倍晋三出任首相后宣布:“我将考虑在任内完成修改宪法”,“修宪是本届内阁的目标”。
2007年5月,为给走向修宪铺路,安倍内阁在推动制定了关于修宪的《国民投票法》。这意味着安倍如果取得连任,将会力争在其最长六年的任期内完成修宪。
解禁加速
2012年1月日本政府邀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保障和防卫力量恳谈会”,恳谈会随后向时任麻生提交“恳谈”结果,报告建议修改日本政府有关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在巩固日美同盟基础上加强日本自身防卫力量等。
2012年10月16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公开表示,计划重新定义“集团自卫权”,有意修改宪法。
2013 年2月15日下午,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出席自民党宪法修正推进总部会议时称,将修宪定位为“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表现出其在任期内实现修宪的强烈意愿。日本执政党自民党将于8月开始,研究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报道称,根据首相安倍晋三的指示,具体讨论工作将由自民党的外交与防卫部会实施,并寻求在年内得出研究报告。安倍晋三27日在马尼拉举行的记者会见中,明确表示将探讨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问题。
2013年11月4日,日本内阁官方参与谷内正太郎在东京召开的座谈会上,向来宾解释安倍政权将延期解禁集体自卫权,主要因为还需要向更多的日本国民进行说明,加之联合执政的公明党态度慎重,而且舆论调查结果也不尽人意。
2014年2月20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表示,如果日本自卫队获准行使集体自卫权,也将受到宪法第九条的制约,将行使集体自卫权限定在“必要最小限度”。
2014年4月29日,日本自民党在富山市召开党大会,负责安全事务的首相助理礒崎阳辅在会上,就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条件表示,“仅限于日本危险的时候”。礒崎强调在直接关系日本安保的必要最小范围内行使集体自卫权。
2014年5月15日,备受瞩目的日本“集团自卫权报告”出炉,内容如同先前日本各方所猜测。新加坡《联合早报》22日刊文,集体自卫权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宪政问题,集体自卫权解禁则是攸关修宪问题。
2014年7月1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公明两党1日上午召开安全保障法制建设磋商会,就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定案达成了一致。
[来源:网易环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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