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ttany搬进来后,就不再接我的电话,不再回复我的Email,晚上也很晚回来,很少见到她。电话留言也不复,过了一周,还是这样,我想肯定是碰到一个赖皮狗了!我当时在中国,我要做什么事都要通过我那个勉强懂得26个英文字母的老爸。我上Tenancy Branch的网站,并且克服中加之间的时差,在中国深更半夜,甚至是凌晨的时间打他们的热线咨询电话,还打印了租务法研究研究,就让老爸给她的门贴了张从RTB网上下载的10天通知,并让另一个租客做了证人。到了限期她既不交租金,也不上诉,我爸就到RTB备案,要申请”Order Of Possession”,11月1日备案,到21日才
Hearing,Hearing当天裁判官就说第二天给我寄“Order Of Possession”,三四天后收到了,就把其中的一份“Order”贴门,Order让她两天之内搬走,两天后,她还不搬,我只有动用了法庭执行官来执行了,这个过程不需要多少时间,但是花了我很多的钱。我前后的费用:申请Order Of Possession 50刀,到法院把Order Of Possession换成Writ Of Possession 80刀,执行官的费用和搬运工的费用共744刀,一共874刀,再加上垃圾租客欠了我两个月的租金1100,共1972刀,
2,到RTB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的网站:http://www.rto.gov.bc.ca/,在主页左边的一栏里,在“RESOURCES” 的菜单下,有个“Forms & Fees”,点击,在“Notice To End Tenancy” 之3,有两个表:Notice To End Tenancy (RTB 30),和 10 day noticeproof of service (RTB 34). 打印两份表,填好。后一份是要第三方证人签名证明你把10 Day Notice 贴上门的(共两页纸)。10 day noticeproof of service (RTB 34) 是留给自己的。
3,10 Day Notice送达给租客后,如果租客在5天内既不交租,又不上诉,第六天就可以到Tenancy Branch去申请“Direct Request”,有两种程序可选:申请普通程序(要Hearing)或 “Direct Request”,后者更快些,不需要通过Hearing就可以直接裁决,无论哪种,都要填一份叫做“Application For Dispute Resolution”,申请“Direct Request”据我所知没有专门的表格,你最好是在表格抬头的空白处注明“Apply For Direct Request”,但要手续资料齐备才可以申请“Direct Request”,例如要有Residential Tenancy Agreement(填写完整), 10 Day Notice
(RTB30)以及10 day noticeproof of service (RTB 34). 所谓的“Hearing”也是电话听证而已,不需要到现场去,没什么难的。你在Tenancy Branch 那里备案后,他们会给你一个Package,那里就教你怎么用电话的“Hearing”,如果你要走普通的要经过“Hearing”的程序,可在网上申请,如果要“Direct Request”,就必须亲自上门申请,递上所需要的材料。
这里要注意的两点:1) 申请Direct Request的话,租房合同必须填写完整,例如我当时递上资料时,他们看到我的租约上的“Landlord’s Service address”没有写,我们解释说,Landlord现在没有工作,所以就不写。其实这个“Service”是个法律术语,是“送达”的意思,就是说如果租客要告你,他要把通知寄到Landlord的哪个地址,就是Landlord的住址就好了。他们不允许我补填,如果这样子交给那些裁判官,很可能会作出对我不利的判决,到时候还要重新再走一次这个程序,很花时间。所以我只有走普通的程序了。2) 10 Day notice, 意思是给租客10天时间来交房租,如果不交,就会被驱逐。那10天从什么时候算起?如果Notice当面交给租客,最好让他在“10 day noticeproof of service (RTB 34)”上签个字,当天不算,第二天开始算10天的第一天,如果把Notice贴在他的门上(不能插入门底下),三天视为送达期,如果寄挂号信,5天是送达期。贴门的
话,要求把10 Day Notice (RTB30)的两页纸都贴上,第一页是表格,第二页文字里包含着租客怎么上诉,和文件送达的方式,送达时间,这些在在Tenancy Act 或 RTB 的网站上都能找到。请注意“10 Day Notice 的送达方式和要求跟“Order of possession”的要求不太一样。有的文件可以放在租客信箱里,三天后视为送达,但有的文件放在信箱里不是合法的送达方式。注意这些细节可避免很多麻烦。
3,申请仲裁的目的是要得到一份“Order Of Possession”,还要求租客还租金。如果要
Hearing,要在“Hearing”前把所有的证据资料包括合同,10 Day Notice 等一并交齐给Tenancy Branch。Hearing时,裁判官当场告诉我第二天给我寄“Order Of Possession”,但我咨询过,裁判官在Hearing后一个月内给你判“Order Of Possession”都是合法的。Order一式三份,一份交租客,一份我的,还有一份准备给最高法院的。
4,我把Order 用挂号信寄给租客后,租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走,我不得不到New West
的高等法院,把 “Order Of Possession”当场换成“Writ Of Possession”,然后凭着这份文件到法院对面的那家West Coast Bailif Service要求他们执行把租客搬走的任务。到法院需要带的文件:一份Order Of Possession的原件,一份Affidavit (是和Order Of Possession一起寄过来的)。执行工作是外包的,有三家公司可选,每一家都问你房子的位置,租客的房子有几个卧室,以此来判断收取多少押金,我的租客只是1个卧室的,他们要我交1000加元的压金,并且还说到时候多还少补,天价!执行公司就根据他们的安排,让你挑一个时间上门。我们专挑租客在家的那个时段,因为如果租客不在家的话,他们会把东西拖到他们公司的仓库里放,还要屋主出第一个月的仓储费200刀。租客在家的话,就把东西放在我门前的草地上,就行了,限时48小时搬走,如果不搬走,还得要屋主来及时处理,如果处理不及时,被邻居投诉到City那里去,City派车来帮你拖,他们的收费总是比自己找人干活要贵好多倍的,总之,记住:政府是个懒惰的窃贼,光明正大地抢夺民间财富的窃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