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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意模煳 部分条文恐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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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08: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克伦认为C-24部分条文内容模稜两可,欠缺「落日条款」,有违宪之虞。(本报资料照片)

C-24公民改革法即将完成三读,尽管移民部信誓旦旦强调,法案并未限制归化(naturalized)公民的迁徙自由,但反对党与法界人士普遍认为部分条文恐违宪。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认为,C-24系统设计有问题,加上语意模煳,各自解读,导致争议频传。

在执政党强力运作下,国会可望在本周三读通过C-24公民改革法,移民社区最关注的「居住意愿条款」(intention provision),遭反对党及法界人士认为是侵犯人民迁徙自由,创造「二等公民」,有违宪之嫌。

移民部日前回应本报询问时信誓旦旦表示,该条款用于入籍申请阶段,让审案官员判断申请人在入籍后是否有长期居留加拿大意愿,若官员认定其无此意愿,就不会核准其公民权;但该条款不会用于限制归化公民的迁徙自由,加拿大所有公民都可自由进出国门,前往其他国家就学或工作。

移民部长亚歷山大(Chris Alexander)日前在国会备询时,也极力为C-24法案辩护,并以「愚昧」和「伪善」(folly and hypocrisy)回应反对党,他更抨击一些移民律师为了自身利益,反对各项移民及公民法改革。

对于C-24法案争议,李克伦认为,没有「二等公民」的问题,主要问题在于法案的系统设计,移民部意图用「移民法」来解决原本属于「刑法」管辖的问题。

他说中古世纪(medieval)刑法,处置罪犯有两种选项,一是坐牢,二是放逐(banishment)。但文明国家早已扬弃刑事放逐这种做法,现在C-24法案想恢復这种中古世纪刑罚。

至于朝野各自解读,他说法案内容确实模稜两可(vagueness),又欠缺落日条款(sunset clause),导致争议频传。以「居留意愿」条款为例,他建议适用期仅限于入籍后三年,且撤销公民权后仍可保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在境内实际住满三年后可重新申请公民。

李克伦认为,C-24现有条文若未在三读前做出修订,有违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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