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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管理局法规 不能定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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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09: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卑诗中医针灸管理局CTCMA在2011年10月,要求参加中医考试人士,必须在修读中医课程前,先具备两年以上大专教育,且只接受认可的「大学课程」(undergraduate study),而不接受「专上教育」(post-secondary)文凭,结果引起学歷争议,「医疗专业审查局」(Health Professionals Review Board, HPRB)最终裁定CTCMA的法规(bylaw)不能规范考试资格。

当时卑诗中医针灸管理局(CTCMA)是透过内部法规作出有关解释,而这项法规解释造成许多持中国大陆专科学校文凭的大陆移民,虽在本地中医学院完成培训,却无法参加中医考试,进而取得执业资格。

其中十位受影响的学生去年底向卑诗「医疗专业审查局」申诉,审查局2日裁定,指CTCMA的法规不能规范考试资格,并饬令管理局重新考虑恢復申诉人考试资格。

审查局理事主席哈伯斯(David Hobbs)在裁决书上表示,CTCMA的法规并无有关考试资格的规定,法规第48条(S.48)只是规范中医执业人士的「註册」资格。但CTCMA註册委员会(Registration Committee)却以其中的学歷要求拒绝申诉人参加考试,这样的「解读」不合法,也不合理。

至于中医管理局对两年学歷要求的解释是否恰当,他强调这无关本案,审查局不会介入「政策辩论」,不过CTCMA若要限制考生应考资格,一定要在透过法规实行。

哈伯斯因此饬令CTCMA重新考虑让这些申诉学生参加考试,并逐一通知当事人,只要他们愿意,均可参加中医考试,时间则由中医管理局决定。

但他也强调,这项裁定并不代表学生在通过考试后即可获得CTCMA认证,因为这是两回事,申诉人能否取得认证仍须由CTCMA「註册委员会」根据规定个别考量。届时,申诉人若有不服,可再向审查局提出申诉。

至于学生附带提出的侵犯人权申诉,他说审查局无权过问宪法问题,因此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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