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改变历史的判决:标准石油公司案(Standard Oil Co. v. United States)。
背景: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建立的标准石油公司,通过威胁竞争对手、跟铁路公司搞秘密回扣等肮脏手段,几乎垄断了全美的石油炼制。
判决:最高法院下令,将这个庞大的帝国强制拆分成34家独立的小公司(今天我们熟知的埃克森美孚、雪佛龙等,都是它的碎片)。
确立“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指出,《谢尔曼法》虽然写着禁止“一切”限制贸易的行为,但其实它真正禁止的只是那些**“不合理”(unreasonable)**的限制。法官需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对市场竞争的实际影响来具体分析。
二、 芝加哥学派的崛起(1970s - 至今):颠覆认知的“消费者福利”理论
到了1970年代,美国经济遭遇了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面临来自欧洲和日本企业的强烈竞争压力。这时候,以**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罗伯特·博克 Robert Bork、理查德·波斯纳 Richard Posner)站了出来,指着法官们的鼻子开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