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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公布新卖淫法 买春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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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8: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邦法务部长马逵公布新的卖淫法案。(加通社)

联邦法务部长马逵公布新的卖淫法案。(加通社)

联邦政府4日公布新的卖淫法案,着重以刑法惩罚买春者,加强打击依靠经常卖淫活动牟利行为,并且禁止在学校等少年儿童出没的场所进行性交易。一个代表妓女利益的团体立即抨击这项法案不符合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精神。

联邦法务部长马逵说,这项「加拿大模式」新法案旨在打击嫖客和皮条客,与此同时保护那些容易遭到剥削、欺凌的妓女。他又表示,新法案提出的与卖淫有关的新罪名,最大用意是减少对性服务的需求,避免那些弱小的性工作者受伤害,和避免少年儿童、社区遭到卖淫活动的影响和干扰。

根据马逵公布的法案,与卖淫有关的新刑事罪名为:

●购买性服务及在任何场所为此目的而沟通,可判500元罚款至最高的五年徒刑。

●透过其他人卖淫而取得金钱或者实物利益即构成犯罪,例如借助经营网上淫媒服务、伴游社、按摩院或者脱衣舞厅充当妓女经纪人,均属于这类罪行。

●在印刷品及网上为卖淫活动做广告,也构成刑事罪行。

●在学校及其他预期少年儿童可能出没的场所招徕嫖客,即构成刑事罪行。

此外,嫖雏妓的最高刑期由5年增加至10年。

马逵强调,联邦保守党政府将大多数出卖自己肉体者视为受害者,她们因暴力、染上毒品或者酒瘾、遭勒索、敲诈、贫困或是人口走私受害者,才被迫充当妓女。联邦政府为此拨发2000万元用于辅导妓女,帮助她们脱离这个行当,并将与各省政府合作,以达成这项目标。

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裁决,现行反卖淫法中的禁止开设妓院等条款违宪,给予联邦政府和国会一年的时间按照宪法原则修改相关法律。

根据现行法律,卖淫及买春本身并不违法,但与之相关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与潜在嫖客谈交易、充当淫媒和开设妓院,几乎全部触犯刑法。因此去年由九位大法官一致作出的裁决,否决了现行刑法中与卖淫有关的三项禁令:禁止在自己家卖淫,以卖淫为目的的交流,以及依靠他人卖淫生活。

马逵4日说:「值得指出的是,买春和卖淫在加拿大从来不算违法,而今天这已改变。我们将打击目标瞄准嫖客和皮条客,那些人将性服务视为商品。」

代表性工作者利益的组织Power谴责新法案换汤不换药,没有按照最高法院「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安全」的裁决精神修改卖淫法,将使性工作者继续处于危险之中。该组织的主席赛蒙丝说:「坦白说,政府的回应令人心碎。」

她说:「这位法务部长本有机会与性工作者及有关方面合作,拟订能保护性工作者安全、人权的解决方法,但他选择採用将对性工作者产生伤害的办法,禁不起宪法挑战。」

加拿大一些团体建议卖淫合法化,或者至少「罚嫖不罚娼」,可是马逵说,研究表明完全的卖淫脱罪化或者合法化,最终将导致更严重的人口走私活动和性剥削行为,「这不是大多数加拿大人乐见之事。」

本周初法务部公布的民意调查报告显示,56%的人认为嫖娼应被列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但高达66%的人主张,卖淫不应被视为触犯刑法。其中许多人主张,卖淫合法化不仅有助于保护妓女的人身安全,也对社会有利,因为由此可以管制卖淫业,例如规定妓女按时接受健康检查、实施执照制度及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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