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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警蒐证查看嫌犯手机 须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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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09: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院裁决,警方可有限度地查看嫌犯的手机。(美联社)

联邦最高法院11日裁决,警方有权在未取得搜索令的情形下,有限度地查看遭逮捕的嫌犯未以密码锁住的手机内资讯,可是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

这项以四票对三票作出设下先例的法院裁决说,警方只能搜查手机内与被捕者的案件直接有关的内容,而且必须保留好与搜查手机有关的详细纪录。

持异议的三位大法官主张,在所有案件中警方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到搜索令才能查看嫌犯的手机,除非对公众或者警察有即时的危险,或罪证可能遭销毁。

提出此上诉案的人,是2009年因武装抢劫罪被捕的多伦多人菲朗(Kevin Fearon)。2009年7月,多伦多一个跳蚤市场遭抢劫,警方逮捕嫌犯菲朗后,从其手机中找到一支手枪与现金的影像,及关于珠宝首饰的文字短讯。

高等法院判决菲朗武装抢劫等罪名成立,他以警方侵犯其宪法权利,未取得搜索令擅自搜他手机内储存的资料为由,向安省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去年2月安省上诉法庭裁决,若被捕者的电话未以密码锁住,警察可以粗略搜索一下手机中储存的内容,不必向法庭申令。

由大法官克罗威尔撰写的法院裁决书说,办案的警察确实侵犯了菲朗的隐私权,可是取自菲朗手机内的证据依然可用于起诉他,因为这只是警方犯的一个诚实而合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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