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回复: 0

重安全?顾人权? 强制精神病患送医陷两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29 08: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加州大学爆发7人死亡的砍人滥射案,三名华裔学生不幸遇害,其中一华裔学生具有加国背景,来自安省渥太华。由于兇嫌疑患有精神病,案发前数周曾被警察登门拜访,但却没有被送医。检视加国对类似情况的因应措施,究竟在何种情况之下,能够把人强制送医治疗?

根据太阳报报导,皇后大学法律系教授韩森(Lynne Hanson)表示,各省份制定精神健康法条,但一般来说只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受精神病所扰,或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性,就可被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留置72小时,如72小时过后未见改善,羁留治疗更久。

这种非自愿性的强制治疗,由医师、法官或警方来批准执行;不过,加拿大精神健康协会(CMHA)指出,各省对谁可以下令强制治疗的法规,有多种不同版本;如不强制治疗,病人可能完全得不到医治,但也可能侵害病人权利,进而破坏病人与医疗人员之间关系。

至于警方处理类似情况的政策为何?皇家骑警发言人寇克斯(Greg Cox)表示,据各省相关法条,警员可以从民众的行为,研判是否有精神病病徵,将疑似患者逮捕送往医院或相关机构治疗。

不过,有法院判例就维护病人的权益,加国最高法院在2003年,判决一名关在精神病院多年的物理学家,只要自己明暸后果为何,有权拒绝接受药物治疗。判决文指出,强迫病患服用施打能改变心智的药物,对其尊严和自主权极具侵犯性,除非病患失去做决定的能力,否则应该予以避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BC Morning Website ( Best Deal Inc. 001 )

GMT-8, 2026-5-2 12:27 , Processed in 0.013124 second(s), 16 queries .

Supported by Weloment Group X3.5

© 2008-2026 Best Deal Online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