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 试点专业评审方案 为做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做市试点”)的专业评审工作,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118号)、《关于做好私募机构新三板做市业务试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40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评审含义。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组织专家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评价其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评审目的。按照稳起步、择优确定试点机构的原则,全国股转公司通过专业评审的方式,遴选出不超过10家私募机构进行做市业务试点。 (三)评审程序。试点期间,专业评审集中一次进行,全国股转公司集中接收各私募机构提出的评审申请,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四)评审原则。专业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从被评审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价,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评审工作不受其他因素干扰,评审尺度一致,对所有被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评审工作立足于简化程序,提高各个环节的效率。 二、私募机构申请评审的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机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 (二)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 (三)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具有符合新三板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 (六)具有风险控制水平高、操作性较强的做市业务交易及结算技术方案;并承诺在评审验收前,按要求完成各项技术准备,确保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 (七)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评审机构 (一)评审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设立跨单位的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工作小组承担评审工作具体事宜。评审工作小组专家依据本评审方案对私募机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二)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专家来自证监会相关部门,基金业协会,中国结算公司,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内设部门,每单位(部门)至少确定2人以上(含2人)参加评审工作小组。 (三)评审方式。评审工作小组采用工作会议方式。评审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情况确定。每次评审工作小组会议原则上由7-9名专家参加,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部门)至少有1人参加。 四、评审流程 评审流程主要包括私募机构提交申请、专业评审、业务技术准备及现场验收等四个环节。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与试点的私募机构应自本方案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见附件1)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专业评审申请材料。逾期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接收评审申请材料。 (二)评审工作小组按照评分指标(见附件2)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并在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申请机构的得分排名情况及进入验收环节的机构名单。不具备本方案二(一)、(二)、(三)、(五)、(七)等款规定条件的私募机构,由申请机构撤回申请材料,不参加评审打分。 (三)进入验收环节的申请机构应按全国股转系统、中国结算要求及申请承诺,在现场验收前完成机构、人员、资金、业务、技术等准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上线测试、相关做市业务人员参加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培训。 (四)评审工作小组将会同申请机构注册地证监局等相关派出机构,就申请机构的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以及申请承诺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验收。 (五)全国股转公司报请证监会同意后,在官方网站公布通过验收并进入试点名单。 五、评审及验收内容 专业评审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中体现机构资本实力、资产管理规模、业务人员构成、监管及处罚记录、制度完备性等指标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内容见附件2)。 现场验收环节主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验证,并核查申请机构做市业务、技术准备就绪情况。 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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