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制度约束:经济市场化与权利现代化的反差
朱镕基时代以后,中国社会的经济自由程度明显提高。就业选择、私人经营、资本投资、住房交易等市场权利不断扩大。 但经济自由扩大并不意味着公共权利同步完善。 尤其是在公共产权领域,私人产权逐渐具体化、法定化和可交易化,而普通公民作为“全民所有者”的权利仍缺乏足够具体的制度表达。 从“所有权”到“所有者权利”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规定资产归谁所有,也需要明确所有者如何参与、监督和获得收益。 如果普通公民被定义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却无法获得相关信息、参与重要决策、监督资产管理者,也缺乏有效追责渠道,那么“全民所有”实际上存在明显的权利虚化。 因此,公共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不是简单选择公有或私有,而是建立能够使公共所有权真实、透明、可监督、可追责的制度机制。 劳动者在改革中的权利保护国企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原来的“单位人”逐渐转变为市场劳动者。 这种变化本身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但问题在于,劳动者从旧制度中退出以后,新的权利保障体系是否足够完善。 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不应该要求劳动者在“市场效率”和“基本权利”之间二选一。 企业可以裁员,可以破产,可以重组,但必须建立公平的劳动合同制度、失业保障、养老保障、职业培训和司法救济机制,使劳动者不会因为企业制度转型而承担不成比例的风险。 如果这些机制不足,那么市场化就可能表现为企业风险向个人转移。 公共资产处置中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国有资产属于公共资源,因此重大公共资产处置理应具有更高的透明度。 公众并不需要参与每一项企业经营决策,但对于大规模资产重组、出售、改制等事项,应当存在公开的信息披露、独立审计、利益冲突审查和责任追究。 尤其是当企业管理层、政府官员和潜在购买者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时,更需要制度化的防范机制。 如果公共资产处置缺乏透明程序,即使最终交易价格看似合理,也难以消除公众对于利益输送的疑虑。 因此,公共产权的正当性不仅取决于最终资产属于谁,也取决于资产从公共领域进入新的产权结构时经过了怎样的程序。 WTO规则与制度透明度加入WTO不仅是扩大出口,更意味着中国经济规则开始更多接受国际市场规则的约束。 关税降低、市场准入扩大、贸易规则调整以及法律法规修改,都推动了政府管理方式的变化。 从这个意义上看,WTO实际上对中国国内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外部约束作用。 但经济领域的规则开放并不自动意味着社会治理的全面透明。一个国家可以在贸易、投资和企业经营方面建立较明确的市场规则,同时在公共资源配置和权力监督方面仍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国际市场规则的引入只是制度现代化的一部分,不能代替国内社会治理体系本身的完善。 权力、资本与公共资源市场化以后,资本获得了越来越大的资源配置能力;政府则继续掌握大量土地、金融、企业和行政资源。 当政府拥有资源配置权、企业拥有经营权、资本拥有投资能力,而普通公众缺乏充分的信息和监督能力时,就容易形成新的权力—资本结合。 这种风险并不是市场经济本身造成的,而是市场机制与行政权力边界不清、公共资源透明度不足时产生的。 因此,市场化改革真正需要建立的不只是企业竞争机制,还包括限制权力寻租、保障公平竞争和防止公共资源向少数利益集团集中的制度。 个人品格不能替代制度约束朱镕基的个人廉洁、行政能力和强势改革风格是其历史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现代政治和制度评价角度看,个人品格不能替代制度约束。 真正成熟的制度,不应依靠领导人的个人廉洁来避免权力滥用,而应当使权力本身受到法律、程序、审计、信息公开和责任机制的约束。 因此,对朱镕基个人品格的肯定,与对其时代制度缺陷的批评并不矛盾。 恰恰相反,对一个领导人的个人能力评价越高,就越应该进一步追问:如果没有这样的个人品格和个人能力,制度本身是否仍然能够保护公共利益?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说明制度建设仍然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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