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功绩”与“否定”两种简单叙事
对朱镕基时代最合理的评价,应当同时承认其改革必要性、经济成效和社会代价。 国企改革提高了企业效率,但大规模职工分流产生了严重社会成本;金融改革增强了金融稳定性,但公共资本承担风险后形成的所有者监督机制仍不充分;住房市场化提高了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却逐渐成为资产分化的重要来源;分税制强化了中央财政能力,同时重塑了地方政府激励;加入WTO扩大了全球市场机会,也加剧了不同地区、行业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化。 这些事实可以同时成立。 不能将全部改革归因于个人朱镕基并不是上述改革的唯一设计者和实施者。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始于更早时期;分税制、住房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也有此前的政策积累;中国加入WTO更经历了长期的国际谈判。 因此,把整个时代的成败全部归结于朱镕基本人,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但作为国务院总理,他确实在这一时期对改革方向的推进、重大政策组合和具体执行承担重要政治责任。 因此,对他的评价既不应无限扩大个人责任,也不能完全把时代后果排除在其政治责任之外。 个人品格与制度评价应当分离一个政治人物可以具有良好的个人品格,而其主持的制度改革仍然可能存在利益分配不公。 同样,一项改革可以产生严重社会代价,但不能因此否认其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必要性。 历史评价需要将个人道德、政策目标、政策结果和制度后果分别考察,而不能用其中一个维度替代其他维度。 如果因为一个领导人清廉而认为其所有政策都值得肯定,是把个人道德替代了政策分析;如果因为某项改革产生了社会问题,就认为全部改革都是错误,则是把政策后果简单化。 两种方式都不利于真正理解历史。 市场化本身不是问题,市场化的制度条件才是问题国企改革、住房市场化和对外开放并不因为产生社会问题就失去必要性。 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市场化的制度条件:产权是否公平取得,竞争是否真正开放,公共资源是否透明,劳动者权利是否受到保护,弱势群体是否得到补偿,市场产生的财富是否通过税收和公共服务实现合理再分配。 因此,对改革的反思并不意味着否定市场,而是要求市场建立在更加公平、透明和法治化的制度基础上。 经济效率不能成为唯一改革标准如果改革的唯一目标是提高企业效率、扩大财政收入、增加出口和促进GDP增长,那么许多改革都可以获得较高评价。 但现代社会的制度评价标准不能只有经济效率。 一个真正成熟的改革还应当回答:劳动者是否得到尊重,公共资产是否得到保护,普通公民是否具有真实的监督权,财富增长是否带来广泛社会福利,以及改革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是否承担了过多成本。 因此,经济效率只是改革成功的一个维度,而不是全部。 改革成功与改革正义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这是评价朱镕基时代最值得明确区分的一点。 一项改革可以在经济上成功,却在社会分配上存在缺陷;可以提高企业效率,却没有充分保护劳动者;可以增强国家财政能力,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机制;可以扩大国际竞争力,却造成某些行业和地区较高的调整成本。 因此,“改革成功”与“改革正义”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朱镕基时代值得肯定的,是其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值得反思的,则是改革过程中公共产权、社会分配和公民权利建设没有完全与经济市场化同步推进。 展望:从经济改革走向社会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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