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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多数无劳动合同,清退工作进入最后阶段

2011-9-21 00:13| 发布者: Test| 查看: 955| 评论: 0|来自: 正义网-检察日报

摘要:   这张照片曾感动了无数国人。2009年12月,甘肃省渭源县代课教师苏汉伟在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后抹起眼泪。他每年只有在小学六年级学生毕业的时候才会照次相,他说这是他第一次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很可能也是最后一次。图 ...
这张照片曾感动了无数国人。2009年12月,甘肃省渭源县代课教师苏汉伟在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后抹起眼泪。他每年只有在小学六年级学生毕业的时候才会照次相,他说这是他第一次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很可能也是最后一次。图片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登峰 
  这张照片曾感动了无数国人。2009年12月,甘肃省渭源县代课教师苏汉伟在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后抹起眼泪。他每年只有在小学六年级学生毕业的时候才会照次相,他说这是他第一次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很可能也是最后一次。图片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登峰 

  郭省:一个群体生活境遇的缩影  

  至少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像郭省一样的代课教师,仍将存在。他们能否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备受关注。

  2010年年初,媒体报道刺痛了公众的心:代课教师清退工作进入最后阶段,这一在特殊时期为中国农村基础教育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将退出历史舞台。  

  尽管教育部很快作出回应,“未听说今年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的最后期限”,但每个人都明白:彻底退出的日子,终将到来。比如,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就要求,到2012年前,妥善清退完全省所有公办中小学中的代课人员。  

  代课教师最近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缘于中新社对河北省蔚县代课教师郭省的连续报道。郭省3岁时患小儿麻痹症,今年39岁的他身高还不足1.2米,在蔚县宋家庄镇做代课教师20年。尽管他曾获得包括“蔚县十大杰出青年”在内的多项荣誉,尽管多家媒体曾对他进行报道,但他的身份仍是一名代课教师,每个月收入500多元,需要村民救济生活……  

  郭省的境遇,是代课教师群体的一个缩影。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大量师范毕业生为了不当“穷教师”而各显神通,代课教师以低工资的“绝对优势”,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中流砥柱。据统计,当时农村有代课教师300多万名,占全国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3。  

  进入新世纪,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教师工资有了保障,再加上大学扩招,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农村中小学就业。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2006年3月,教育部表示“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把余下的44.8万名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这几年,随着清退力度加大,大部分代课教师已挥泪告别学校和孩子。但在落后地区尤其边远山区,公办教师“下不去”、“留不住”的现象仍然存在。至少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像郭省一样的代课教师,仍将存在。  

  他们能否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备受关注。  

  能给他们一份劳动合同吗?  

  按照法律,他们不仅应该得到劳动合同,而且很多人应该得到无固定期限合同。  

  能给他们一份劳动合同吗?这本不应成为问题。遗憾的是,在现实中,这恰恰成了大问题。  

  当然,不是每名代课教师都没有合同。2010年1月31日新华社报道,广西梧州市在依法聘任代课教师方面迈出了步伐。在清退代课教师的过程中,该市要求各县(市)对于新聘用或暂不宜清退的代课教师,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不过,签订合同作为“新步伐”被报道,恰反衬出不签合同现象的普遍。  

  法律依据,白纸黑字: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既然法律规定明确,那么,为什么有人会视而不见?是劳动合同法“管不着”教育局和学校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笔者研究,这么多年,似没有哪部法律法规对代课教师劳动权益“另有规定”。所以,他们的权益依劳动合同法保护,应无疑问。  

  事实上,很多代课教师不仅应该有合同,而且应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代课超过十年的老师,代课超过一年未得到单位书面合同的老师,都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需要考量的是,这个合同该由谁和代课老师签?有人认为由学校签,但现实中代课教师多数并非学校而是教育主管部门聘用,工资也由后者支付,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签这个合同,更合适,也更能维护教师权益。像郭省,20年间在多所学校任职,可能在任何一所学校的时间都不超过10年,但既然和其成立劳动关系的是教育主管部门而不是学校,他就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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