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发〔2010〕57号
渝北府发〔2010〕5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全区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结合渝北实际,现就我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同时,我区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为此,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户籍改革工作作为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户籍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把握基本原则,科学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应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六大渝北”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具体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并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综合配套原则。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促进发展原则。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发展。 三、明确目标任务,统筹抓好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结合全区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城区及城镇聚集。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本区新增城镇户籍居民12.3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上升到50%,实现转户人口在城区、城镇二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2万人,到2020年本区新增城镇户籍居民17.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70%,城区集聚居民55万人,城镇集聚居民15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今明两年,要统筹协调,抓好三个方面六类重点人群的转户工作。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一是5.5万名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工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由我区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由原户籍所在地处理好其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二是1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区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三是500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1700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二是2500名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三)推动场镇农村居民就地就近转户。8300名在场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按照自愿原则就地就近转为城镇居民,统一执行市里相关政策。 四、健全政策机制,有序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一)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区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1.城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户渝北城区: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建制镇。本着自愿原则,本区籍农村居民均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3.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本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我区籍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其他区县城镇居民,按照市里和转入区县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退耕还林地按林权证期限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今后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和土地承包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区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区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5.加强档案管理。对退出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证书要户户登记,准确规范记载,依法归档管理。 (三)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我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我区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我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整户转为我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本市籍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本区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未作调地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在2011年8月31日前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按照《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及其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六)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区社会福利服务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七)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纳入本区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帮助其实现就业。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区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免除全部学费。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八)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开办专门的工种培训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院。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九)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留足教育用地,在城区、农村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统筹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十)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按照城市功能区科学合理布局规划综合医院、中心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2.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六、严格工作要求,确保完成城乡统筹户籍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区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委、区信访办、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全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各街道、镇负责本辖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经费保障、人员到位等工作。村(居)委会要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和镇街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工作细则,推动改革平衡进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区内主要媒体要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区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严格工作考核。结合渝北实际,我区确定了5大类转户重点对象,明确了各镇街、园区(新城)和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围绕目标,突出重点,全力推进,确保完成转户任务。区里建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考核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将户籍改革工作纳入各镇街和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协调机制,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户籍改革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实行每月排名通报和定期督导检查,凡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底进行考评,逐步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附件:1.渝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责任分解表 2.渝北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渝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责任分解表
附件2: 渝北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人
2010111592959447-1-ybf-2010-57.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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