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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10-11-4 08:00| 发布者: Test| 查看: 198| 评论: 0|原作者: 渝北府办|来自: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 深入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
渝北府办发〔2010〕174号

渝北府办发〔201017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渝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意见》实施后,本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第六条  《意见》实施后,本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从转为本区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相关手续。

第八条  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补建一

定年限的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地人员持区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到退地所在地的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依照申请,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区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区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区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区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我区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办理程序是:第一,区国土部门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金额;第二,由区国有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区地税部门代缴;第三,代缴后有余额的,由区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发放给退地人员。

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四)区社会保险局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1.为退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和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

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将退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所属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

3.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予以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予以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

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区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区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二)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七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居住地所属镇(街)、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区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全文参见附件

201011121002101_ybf_2010_1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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